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3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嘉华特种尼龙(江
苏)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特
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0,000 万元,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嘉兴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
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含等值
外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不超过 618,000 万元,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不超过 82,000 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
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96.6420%
法定代表人 沈卫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29MA27GGLG2K
成立时间 2021-11-25
注册地 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九牛路 66 号
注册资本 62631.58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
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面料纺织加工;高性能纤
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
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9,710.70 221,092.9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12,486.09 144,092.49
资产净额 97,224.61 77,000.42
营业收入 71,761.92 170,849.77
净利润 20,126.87 11,681.64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嘉华尼龙(江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二)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四)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六)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
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
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尼龙(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
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
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
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含等值
外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额不超过 618,000 万元,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不超过 82,000 万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88.77%、5.94%。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
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