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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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加强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得少于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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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2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对应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
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任职期
间如有委员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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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
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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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
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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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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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电子签名表决
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
可以通过视频显示、传真、电子邮件、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等方式对审议的事项
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
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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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与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与会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
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
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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