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股份”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白本通、张利民等 25 名交易对方购买深圳易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97.40%股份,并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华升股份委托,
担任华升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
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出具核
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清阳 王 峰 贺 斯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