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3: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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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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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
作。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
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
司董事会在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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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
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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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
下职责: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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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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