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40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
报送》《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等相关事宜。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的;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
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
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信息真实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外部主体,应按重大事项进程分阶段向公司报送
知情人档案,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
内幕信息后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备案。
登记备案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证券账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和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七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
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年度报告自查期为披露日前 6 个月,中期报告为前 3
个月)、全体董事承诺书;
(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证券发行等重大事项披露后 10 个交易日
内,额外补充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查期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前 6 个月;
(三)自查报告需说明相关人员交易合理性,无交易的应出具无交易声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
用《公司章程》以及其所签署的承诺。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
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
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
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
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或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