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60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
用。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
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
变动原因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上报北京
证券交易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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