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38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
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
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四)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组织与执行,涵盖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
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期报告、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
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
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
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
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
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六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十八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九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根
据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信息管理及纠纷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
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
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同时在规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公告。为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
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