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33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
《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悉或者应当
最先知悉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
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秘办、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董秘办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
和其他重大信息公告等)及临时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如需)及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其他
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发
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任一财务资助或者担保事项;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除提供财务资助、担保外):
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
项:
值 10%以上;
诉讼;
诉讼、仲裁。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上述规定。
(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责令关闭;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对象;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及时汇报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十一)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等,相关媒体的重大报道或市场传闻对公
司股票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十二)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公司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或者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
处置风险等情况;
(十三)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的情况;
(十四)公司拟审议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十五)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或完成之前披露的承诺;
(十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指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的整
数倍时(不含 5%)),或者每增加或减少 1%时(指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
及或者跨越 1%的整数倍时);
(十七)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及时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以书
面形式向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信
息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信息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
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信息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
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
批时;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或经
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信息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
重大信息的信息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认为必要时,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
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当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时点
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