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促使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及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国泰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
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二) 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
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及保管相关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五)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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