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 物产中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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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以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公司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
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其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如实、完整的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上市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
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
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依据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相关知情人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填写内容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或内部存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形成时,公司应当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示其已经接触
内幕信息。应当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保
密义务提醒函》(附件3)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请注意保密等必要方式,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协议、回执等
报公司备案。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
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附件:1、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职务/岗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部门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2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所处阶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人员   商议、决议内容   签字、盖章
   段
注:上述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签名确认。
  附件 3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单位名称)       同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等相关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提请您在我公司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
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A 股股票代码:600704)。我公司已将您及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
登记备案。
  特此函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回执后反馈给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
………………………………………回   执…………………………………………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个人已知悉你公司          等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并收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本人承诺,自知悉该等内幕信息之日起,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该等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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