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3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公告编号:2025-167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以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
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
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
本制度。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金额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决定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董事会决定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元。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长决定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的交易或不超过
第十二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
还应当符合《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当时适用
的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按照北交所当时适用
的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
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
达到本制度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
定。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至十四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
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
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
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
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