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j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
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五)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
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
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
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根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照
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6.2.2规定的情形、或者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6.2.3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召开方式、召开
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名单等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前述第二十五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
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符合条件的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
应当同时符合所涉各章的相关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交易所的相关披
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对重大交易相关的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六)交易所或者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12小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
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
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由审计委员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事项的报送涉及部门或者人员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公告相关内
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
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副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省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
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七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浙江省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告知信息的知情者有关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告
知其在有关信息披露前不对外泄漏以及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八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与律师、会计师、保
荐机构、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
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
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子公司总
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
则子公司的总经理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
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
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
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同时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及时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
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
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
复、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浙江省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条 本章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〇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一百〇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〇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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