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浙江和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前款所
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深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5天的现
场工作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履职所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10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报深交所备案,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高于”都含
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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