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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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
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六条第 3 项、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
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
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
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
先受让权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5)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就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坏账准备;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 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 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
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2)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
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出现的替代产
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3) 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
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
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
的研制开发或得到生产许可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
产技术革新,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
售收入大幅变动,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
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重大影响等;
  (4) 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对公司经营生产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 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3)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
重大影响的合同。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情形;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
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重
大信息如尚未公开披露的,在呈报时应注意:
样,并尽可能缩小知悉该等保密信息的人员的范围,原则上该等信息在呈报前
的知悉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如口头呈报的,应说明系保密信息,并提醒知悉人
员承担保密义务;
等信息后,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业务的需要必须向其他方披露的,应和其他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就该等保密信
息注明“保密”字样,由相关方签收。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
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相关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
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证券办为公司唯一授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
要的澄清。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办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
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办。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
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
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
办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办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
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督促公司各
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
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
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
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
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
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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