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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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系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证
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
品、劳务或其他交易的交易定价。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
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
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股
东会报告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经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外,
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15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对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
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
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
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因关联人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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