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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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行职权,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南王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
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
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聘任的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
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季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
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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