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
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认
同和支持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从事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披露信息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
以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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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公司进行来访接待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制度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主要接待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接待
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公司财务、业务等部门相关人员可根
据实际接待需要,应董事会办公室邀请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接待工作。除
本制度确认的人员及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上
述来访者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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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代表公司私自接待特定对象调研、
采访,也不得在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来访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或导致公司内幕信息提
前泄露、乃至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
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安排媒体、投资者
来访或调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
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且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
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
助。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原则上应自理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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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来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来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
位、日程安排、调研或来访的主题及大纲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
记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
等资料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将来访记录、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第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且可能或已经造成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
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按有关规则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正式
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来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应注意言语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
预测性言语,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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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
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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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