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12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相关负责
人也具有约束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管、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
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如需要)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管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
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
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管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管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管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管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
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管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管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也是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或者其子(分)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本条所述“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若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于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可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本条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与流转
(一)公司董事、高管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部门和公司相
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应当在签署前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在发生涉及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以便董
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其部门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报告与其部门和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分)
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时,报告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经济及行政处罚。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与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
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管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
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
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管。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第五十二条 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
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审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同意。遇到有不适合在
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内部刊物等载体上发布以及对外宣传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信息
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重大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
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证券部专人负责管理。
对公司董事、高管、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
证券部应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
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
予其一定处罚。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
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
准,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管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
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应当要求知情
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的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 对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
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定期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公开宣传。
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其部门和公
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与监管部门联系并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六十五条 对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介披露重大信息、经济
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
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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