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天绿色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天绿色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的任命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主任的主要
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
定其他一名担任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职责;
(三) 领导提名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提名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
结论,结论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规
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结束。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提名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提名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并负责本委
员会会议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应提名委员会要求,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拟订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察,并
就董事的委任、再委任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
和总裁)的继任事宜,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并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至少每年审阅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及
组成(包括其技能、知识及经验),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
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兼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而拟对董事会进行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监察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的执行并
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
(七)就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可计量目标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八)支援发行人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建议
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
的工作提供支持,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及
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
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本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
书面的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标准、考核办法等,对本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 3 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会议材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提名委员会主任提议;
(三)1/2 以上委员提议。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提名委员会主任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
前 1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
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委员在会议
过程中能听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
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
决和口头表决。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
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在其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
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
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
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
致。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 PDF 格式附件的电子邮件附
件的方式投票表决。会后,该委员还应将以传真或 PDF 格式的
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投票的原件寄回公司。
第二十三条 由所有委员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书,应被
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
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
署。该决议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并由支持和
联系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审阅的事
项及达成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各委员提出的
任何顾虑及委员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
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主任或其授权的一名委员或人
力资源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
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
任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
告,并可建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规则、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不时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作出更新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应熟练掌握本办法之相
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文件属于核心商密,公司对此文件行使所有
权利,未经书面允许,对其传播、复印、提取以及内容的引用等
都是禁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