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 迎丰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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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
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由公司
实际控制的法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实
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股权投资,指新设公司、对现有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增资或股权受让,
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及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等投资行为;
  (二)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三)证券投资,是指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实体或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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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兼并或置换;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
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
和考核。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部门;财务
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
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
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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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
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
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
权决策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股东会决定;未达股
东会审议标准但是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就对外投资的审议标准以《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出资决
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应当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长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
  应当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授权
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
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
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
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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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证券事务部协同提出投资
建议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由证券事务
部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并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二)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三)对已通过审议需进行投资的项目,由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拟定相关
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等。
  (四)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
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
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
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
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季度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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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证券事务部须会同财务部对拟处置对
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
果,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处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批
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
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
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
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
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
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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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
投资的情况,公司上市后,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
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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