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9: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第三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投票表决
      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
      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交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
      通知公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制相应
       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公司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上市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续的
       届次需顺延。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公告时需要核对业务申请中的网投
       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
       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
       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
       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下列公司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实现征求十几人的投
       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系统征集征
       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
       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
       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
       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
       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上交所
       的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
       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
       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十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
       数为基准计算。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
       种的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
       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和品种的股票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
       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
       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
       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
       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如需增加或者取消提案,应同时披露更新后的
       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
     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
     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
     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
     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 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
     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
     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
     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
     司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
     东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
     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股东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vote.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望变电气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