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望变电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或募集文件与上市
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或募集文件(以下统
称“证券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
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注册/核准后(如需要),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证券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文件应当加盖
公司公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未披露或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修改证券发行文件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文件或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
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且应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或业
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二十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并编制定期报告编制、审批及披露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
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
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
循以下程序:
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报告,并按要求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临时报告;
章;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召开会议前将会议资
料报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会议结束当日将会议决议及
全套文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
后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
(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
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原件、复印
件、传真件、电子文件和报纸原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登记、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
责纪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整
理、登记、归档及管理。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
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
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
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