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管
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及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样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
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具体
职责如下: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秘书的近亲属,董事会秘书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会秘书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
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
董事会表决。公司拟选任董事会秘书时,董事会秘书侯选人应取得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
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
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二)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三) 董事会秘书若提出辞职,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并提交书面申请。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四)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
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五)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和档案移交等手续之前,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
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
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除本工作制度第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外,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
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任有关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