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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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
      和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理办法》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人选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
       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被提名人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
       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股东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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