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
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三)15 时 00 分在长沙市芙蓉南路
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三)15 时 00 分在长沙市
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22,157,9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482%。经核查,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8 人,代表股份数 24,122,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893%。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共 232 人,代表股份数 146,280,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375%。
(二)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会议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了列入《股东会通知》的全部议案,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进行了单
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096,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3542%;反对 11,142,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69%;弃权 42,1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88%。关联股东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55,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6688%;反对 11,142,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1566%;弃权 42,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票人
和记票人监票、验票、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公司四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