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枳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30 层举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256,543,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151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股份 229,446,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3.38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574 人 , 代 表 股 份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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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5,015,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44%;反对 1,37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6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40%;反对 1,37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32%;
弃权 1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7%。
表决情况:同意 255,036,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25%;反对 1,36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7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02%;反对 1,36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8%;弃权 1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0%。
表决情况:同意 255,029,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99%;反对 1,36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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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7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19%;反对 1,36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0%;弃权 1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1%。
表决情况:同意 255,02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91%;反对 1,368,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6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65%;反对 1,368,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9%;弃权 1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6%。
表决情况:同意 255,019,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60%;反对 1,37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6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50%;反对 1,37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00%;弃权 1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0%。
表决情况:同意 254,98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12%;反对 1,385,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6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9%;反对 1,385,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25%;
弃权 1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6%。
表决情况:同意 254,896,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80%;反对 1,502,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5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45%;反对 1,502,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72%;弃权 1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3%。
表决情况:同意 255,012,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034%;反对 1,386,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6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73%;反对 1,386,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68%;弃权 1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议案 1.00、议案 2.00、议案 3.00 为特别议案,已经全体参加表决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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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并披露;其余议案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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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周德芳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