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
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
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具体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
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
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
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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