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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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 1 -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五)保密原则:保守公司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
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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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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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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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将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
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 5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
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将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若公司属于“中证 A500 指数样本
公司”
  “沪深 300 指数样本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若公司属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
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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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与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1:《承诺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详见附件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 7 -
将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
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将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
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
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 8 -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
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
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
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
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
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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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
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
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
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10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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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部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 12 -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承诺书
              - 13 -
附件 1
            承 诺 书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
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的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
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
             - 14 -
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所属公司:
                      承诺人:
                      联系方式:
                       日期:
             - 15 -
附件 2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
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内蒙一机机构调研纪要
附件清单(如有)
                     (     年   月   日)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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