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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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投资发展战略
与预算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
策和预算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公司战略主管部
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协调安排,组织专门会议、工作协调与联络,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
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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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每届董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
如出现或发生有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
方针,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研究公司的年度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及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研究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
  (七)提出公司预算编制方针和编制基本要求;
  (八)审议确定特别重大的预算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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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以预算为基础的经
营者奖惩方案。
  (十)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主要权限:
  (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公司成员单位有关战略、投
资、合资合作、股权、产权变动及全面预算等方面的工作汇报,
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各成员单位的以下资料:
  (三)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检查、评估有关成员单位的经营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对自行制订的公司
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咨询,或对公司各成员单位全面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评价评估;
  (五)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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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
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全面预算方案以及人力资源预算方案等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委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
行委员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
任和解聘,任职期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可行使下列
职权:
  (一)亲自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二)对有关议案自由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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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以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熟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本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四)及时阅读会议资料,做好发言准备,并及时参加会议;
  (五)对自己的发言及表决负责,并承担有关责任;
  (六)其他应由委员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追究其相关责任。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对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
算委员会所议议案结果承担责任,议案结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出席会议委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委员应免除责任。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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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各委员应当本人
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及时通知委员会,并可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委员必须亲自出席,不得委托。
  第十八条    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或不允
许委托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在讨论所议事项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列席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参会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
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
条件允许时应附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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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
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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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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