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投资发展战略
与预算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
策和预算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公司战略主管部
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协调安排,组织专门会议、工作协调与联络,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
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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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每届董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
如出现或发生有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
方针,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研究公司的年度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及融资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研究《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研究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
(七)提出公司预算编制方针和编制基本要求;
(八)审议确定特别重大的预算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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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以预算为基础的经
营者奖惩方案。
(十)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主要权限:
(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公司成员单位有关战略、投
资、合资合作、股权、产权变动及全面预算等方面的工作汇报,
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各成员单位的以下资料:
(三)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检查、评估有关成员单位的经营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对自行制订的公司
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咨询,或对公司各成员单位全面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评价评估;
(五)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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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
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全面预算方案以及人力资源预算方案等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委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
行委员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
任和解聘,任职期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可行使下列
职权:
(一)亲自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二)对有关议案自由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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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以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熟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本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四)及时阅读会议资料,做好发言准备,并及时参加会议;
(五)对自己的发言及表决负责,并承担有关责任;
(六)其他应由委员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追究其相关责任。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委员对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
算委员会所议议案结果承担责任,议案结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出席会议委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委员应免除责任。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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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各委员应当本人
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及时通知委员会,并可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委员必须亲自出席,不得委托。
第十八条 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或不允
许委托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在讨论所议事项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列席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参会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
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
条件允许时应附会议所议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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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
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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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投资与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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