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机: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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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除
董事须出席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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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
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预算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科技发展规划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风险防
控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是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按权限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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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五)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对外捐赠和对外担保方案,按权限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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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按照权限审核制订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等
重大财务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7,000
万元。同一项目涉及金额 7,0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涉及金额超过 7,000 万元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同一项目金额超
过 7,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风险防控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业务
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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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证券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查后提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采用书面或电子通信方式将会议通知送
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
通讯方式在董事会召开五日前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
真或者借助其他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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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
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
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
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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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委托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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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委
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
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
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
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
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
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
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
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
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
明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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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记名投票。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但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后
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案无论是否表决通过,董事会均应形成
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者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完整地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者放弃的表
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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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对决议在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者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本规则第二章董事会职权范围规定的事项,
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者造
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
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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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
领导,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
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
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给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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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者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
保存期十年。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 12 -
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会议)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
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
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
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者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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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规则》同时废止。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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