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
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有
委员辞任将导致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
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
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视频、电话等)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