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聘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
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
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九条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要求对其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和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
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
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
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
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
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