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
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现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及其披露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性;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
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日常办事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
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
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保存。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