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
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重大
合同、协议;
(十)决定就本细则第十条的交易事项;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下(不含本
数)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
超出上述总经理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议执行。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
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
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
的完成;
(四)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
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七)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
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近亲属,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
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最
大限度的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参加。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
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无法出席的应提前请假。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工作,必要时
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应在获知情况后半小时内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
的股份(股权)时,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
事会申报。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
知道,该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时。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取得董事会
授权、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等行为,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前解除总经理的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改,总经理提出修改本细则要求时应提
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