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
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按需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
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九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
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
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