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爱
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或实施信息豁免披露,必须有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展会展览及内部宣传推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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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
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
材料,说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
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
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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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临时报告等;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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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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