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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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
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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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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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三章 交易限制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的比例限制。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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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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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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