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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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73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市规则》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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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
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尚未完成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
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
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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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1 年内仍
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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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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