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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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
员应主动辞任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成员主持。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
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其他成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成员可以参加表
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成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成员(含有利害关系成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成
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
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成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质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
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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