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
公司治理(ESG)暨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提高 ESG 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理念
第四条 公司秉持“创新竞成、共荣发展、创可持续未来”的 ESG 战略愿景,
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与企业文化、运营管理、业务流程的深度融入,制定支持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各项行动,助力构建更加可持续的产业生态。
第五条 公司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 公司通过创新驱动、数智赋能保障稳定经营,以更低成本的产品助力
消除饥饿、提升健康福祉。
第七条 公司内和聚力,外和聚势,保持诚信自律、规范运营,赢得员工、客
户、合作伙伴的尊重与支持。
第八条 公司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发展之路,与自然和谐共处,在造福
当代人的同时福泽后代。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完善治理制度、优化治理
结构,以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并化解公司治理风险,全面提升信息
披露质量。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 ESG 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管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二)审议和批准年度 ESG 报告及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定期检查与监督 ESG 相关议题的表现及目标达成进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
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ESG 政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制定策略
或政策、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
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 ESG 管理委员会,ESG 管理委员会负责
推动、落实公司 ESG 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研究 ESG 相关政策,制定公
司 ESG 目标策略并监督落实等。
第十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下设 ESG 办公室,牵头并协调 ESG 管理委员会的各
项职能,并向 ESG 管理委员会汇报。ESG 办公室负责根据监管与战略要求,牵头
制定 ESG 目标规划、双重重要性评估及 ESG 报告编制;持续追踪政策法规与国际
标准,评估并更新公司 ESG 政策与举措;监督指导各工作小组的日常运营,审批其
工作计划与项目预算,并协调利益相关方沟通;同时,负责组织 ESG 管理委员会会
议,汇报工作进展,并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下设两个 ESG 工作小组,分别为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工作小组、社会责任及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人由 ESG 办公室提名,ESG
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 ESG 战略实施路径,两个 ESG 工作小组下设明确的负责部
门和配合部门,共同推进 ESG 战略各项具体任务的执行推进工作。每个责任部门需
设置至少一名 ESG 行动责任人及一名执行对接人,以此构建 ESG 联络网络,负责
制定并推进年度工作计划与项目;参与目标设定与数据收集,确保目标分解与落实;
维护利益相关方日常沟通,组织重要性评估及数据核对,支撑 ESG 报告编制;组织
内外部培训宣传、提报项目预算,并定期向 ESG 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七条 ESG 会议工作机制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ESG 管理委员会会
议及其他 ESG 临时工作会议构成。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内容,所确定的报告
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九条 ESG 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
关方。
第二十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ESG 报告编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制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