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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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
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
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避免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
范运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是重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管理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
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和
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并指派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提供和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或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如有)审议的事项及
相关决议;
  (二)发生或拟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达到第十条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后汇总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预
计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的范围,并提供交易明细及关联人情况等。发生或拟发
生年度预计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按照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五)出现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涉及的具体金
额标准参照第十条判断):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履行报告;
  (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等含盈利预测信息的报告;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进行增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九)出现引起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发生收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十一)获悉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债券、再融资、回购、员
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十二)公司发生以下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
以下事件: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交易达成
之前及时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
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
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一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应
及时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应在知悉本办法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
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信息披露报告人或联络人原则上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
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后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
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披露有关
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
及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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