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和 成: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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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完整性与相对独立性,
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协助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证明文件为下列文件之
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 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
培训。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交所及浙江证监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交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交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十三条规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
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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