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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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等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证券事务部进行对外
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证券法》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发生第八条第(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
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管理、登记、报送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
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
  第十八条 公司如出现上述第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
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
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
呈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
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
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或服务
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文件、资料印制
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
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相关条款)
或要求对方出具保密承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配合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
海证监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其他通过并生效在先的制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制
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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