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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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
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
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2名及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
工代表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
将视为弃权。
  (四)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
  (三)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 2 名或 2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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