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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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
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或召集人认
为必要时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
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及/或通讯表决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要求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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