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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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拉丁生
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
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
 《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
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
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
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
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
者“重大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
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发
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
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披露信息仅包括需要持续披露的信息,主要形式
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股东会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
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
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
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
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证券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
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半数以上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仍
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
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未在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
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
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
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
报。
  第三十二条 因《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
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
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
以分期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款,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包括: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市值”系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0.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且涉案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
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   聘任、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八)   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
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
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
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
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
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十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作相
应的文字记录,并将该记录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网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
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
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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