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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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
辞职、任期届满离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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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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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交接记录存档备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
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
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
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
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1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按照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
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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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结束后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在履行期限内,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但是承诺的内容必
须由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的情况除外。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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