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
离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价格。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
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
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
确定。如无法以上述方式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
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或每季度结算,并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
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运营中心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
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日常关
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规
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
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
用)。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
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监管部门或
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
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见
证律师应当在董事投票前,提醒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对该事项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
并由出席会议的见证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
做出判断;
(三)关联股东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
议的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在扣除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该做
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
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
“过”、“不
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