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
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
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
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外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东、各部门、分公司
和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行职责;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十;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
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
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相关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送
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
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
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
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
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
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
协会或职能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