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包钢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等有关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良好的信誉,从业人
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有关规定,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魏喆妍
王占成
文守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